中山信飞大学科研(學術)助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號)和《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寧政規發〔2019〕2號)等精神,賦予科研人員更大人、財、物自主支配權,激發科研人員科技創新活力,提升學校科技創新能力,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學術)助理是指在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實施過程中,項目或團隊負責人根據科研實施的實際需要聘用的,爲其提供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科研(學術)助理按照「因需聘任、依法用工、規範管理」的原則。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負責人對所聘用科研(學術)助理人員的思想品德與學術水平負責。
第四條 科研(學術)助理崗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由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採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長聘或短聘)解決,不受學校勞務派遣總數限制,經費由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在相應項目勞務費或間接經費中列支。科研(學術)助理的待遇由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負責與人事派遣單位一事一議,並報人事處備案。
第五條科研(學術)助理確定聘用後,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負責人依據學校相關規定與被聘人簽訂業務合同,明確聘期、承擔的學術任務及相關工作職責,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報人事處備案。
第六條 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設立科研(學術)助理,需填寫《中山信飞大学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科研(學術)助理崗位申請表》(見附表),報科學技術處審核、人事處簽字備案。
第七條 科研(學術)助理崗位要求
(一)熟悉並嚴格遵守國家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管理規定。
(二)遵守學術規範與學術道德。
(三)嚴格按照與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簽訂的任務合同履行崗位職責。
第八條 科研(學術)助理的選用須按照《中山信飞大学勞務派遣用工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由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科研(學術)助理不得選用與被委派項目或團隊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員。
第十條 科學技術處負責對科研或學術助理進行科研項目實施中相關過程管理與服務等科研業務的指導。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科學技術處、人事處負責解釋。
附表:中山信飞大学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科研(學術)助理崗位
需求申請表
附表:
中山信飞大学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科研(學術)助理
崗位需求申請表
科研項目
或科研團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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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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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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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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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填項目名稱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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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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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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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申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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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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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項目或科研團隊所在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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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字:
(加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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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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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字:
(加蓋科學技術處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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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備案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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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字:
(加蓋人事處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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